湘检网讯(通讯员 麻岸芬 麻冬先)2017年9月26日,泸溪县浦市镇的一对农民夫妻叶某和杨某在吉首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骏牌多用途乘用车,购车款加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花费了96310元。一个月后因杨某驾驶不慎,将车辆右侧尾灯处刮花,在将车辆送至修理的时候,修车师傅的一席话让杨某大呼被骗。原来,该车辆系事故车辆修复后再行出售的,杨某得知后,多次前往吉首与某汽车公司沟通,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汽车公司仍然拒绝作出让步,杨某毅然选择了将其诉至法院,并向吉首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吉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杨某的支持起诉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杨某与某汽车公司买卖车辆基本事实清楚,工商部门现场笔录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认定了案件事实,某公司以新车价格将事故修复后车辆出售给杨某涉嫌经营者欺诈,杨某的起诉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2018年3月5日,吉首市法院判决杨某与吉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关系无效;杨某退还该公司车辆,该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75800元,并赔偿杨某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以及因多次维权产生的附加费用共计20500.57元;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对杨某另行赔付了三倍的车辆价款227400元。该汽车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经二审审理,湘西州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乃民之本,商之信,如若违反,必受重罚。办案检察官谨以此案告诫不良商家,莫要欺诈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