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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日期: 2018-06-25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一、部门概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入编2017年部门预算共5个单位:院本级、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为财政差额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一)机构设置情况

  经省编委批准,2017年院机关本级内设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法警总队、控告检察处、申诉检察处、检务督察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林业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办等内设机构30个。

  (二)人员编制情况

  2017年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有人员编制614名,其中:机关本级政法专项编制455名,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事业编制13名,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52名,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8名,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6名。

  全院实有在职人员552人,其中:机关本级417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9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46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42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38人。在职人员控制率为89.9 %,严格执行了《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5号)精神,所有在职人员都在编制内,无超编人员。

  全院共有离退休199人,其中:机关本级166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16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5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12人。

  二、部门目标情况

    (一)部门总目标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省厅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本院和全省各市州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省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工作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并承担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年度目标

  2017年,湖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五个发展”新理念,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保障一体建设,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为实现“五个强省”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融入和服务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以法治的力量为湖南经济提质增效、行稳致远提供重要保障二是按照“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新要求推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良好政治生态建设;三是紧扣社会治安治理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监督体系,努力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守护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五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相关改革,努力使改革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六是牢牢把握“五个过硬”的要求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努力打造湖湘检察文明之师七是积极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八是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和各方面监督支持下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培育和提升规范用权、公正司法的自觉

  (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2017年,在中共湖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各方面的监督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保持改革定力,加强法律监督,推动检察工作在改革转型中继续前进,为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为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大力倡导和着力践行“努力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的理念。推动“除虫护花”和“依法容错”机制落地见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骨干65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164人变更强制措施;依法甄别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94人,对涉嫌渎职犯罪但有退赃和挽回损失等悔改表现的43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宽处理。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制发《关于推动解决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突出法律问题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工商联联席会议、选派检察干警到同级工商联驻会挂职、在重点工业园区设立检察联络室、在企业设立“流动维权岗”等常态化联络服务机制。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基本手段,依法批准逮捕强揽工程、强迫交易、违法阻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刑事犯罪1837件282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1355件2156人;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拿卡要、肆意插手经济纠纷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职务犯罪206人。全力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依法查处截留套取侵吞贫困群众“救命钱”的职务犯罪28人;组建1个督查组和31个督查小组,举全院之力推进对石门县脱贫攻坚联点督查工作的经验做法被省委督查室、省扶贫办推介;扎实推进石门县铜鼓峪村的驻村扶贫工作,建立“四维一体”精准扶贫新模式,提前实现全面脱贫目标。部署开展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推动排除安全隐患50余处,确保了湖南境内铁路运输生命线的安全稳定。

  二、坚持把防控风险、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积极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7015人、提起公诉62594人。其中:批准逮捕颠覆国家政权、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4人,起诉4人;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以及涉枪涉爆涉黑、涉黄赌毒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14300人,起诉21902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深化刑事和解制度,共依法不批捕14929人、不起诉10090人。探索建立教育、感化、挽救、预防相结合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依法不批捕990人、附条件不起诉456人,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1895件。建立公开听证、检调对接、下访巡访、交办督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等制度,办理群众来信7183件、来访14805件26610人次,立案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201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83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82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08.6万元。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依法整治,提出检察建议693件。清理发现监外执行脱管漏管81人、又犯罪36人,监督收监执行156人。认真做好“七五”普法工作,推动法治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法治湖南升级版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有更多获得感。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85件、撤案776件,纠正漏捕1390人、纠正漏诉1508人,提出刑事抗诉272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806人。继续推进“小标的大查封扣押冻结”“高值贱卖”专项监督活动,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893件,对民事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27件,法院已采纳48件。支持起诉248件,督促履职2576件。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的收集、评估、研判、筛选和登记管理,收集线索716件,立案审查37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84件,发布诉前公告4 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在占全省70%以上知识产权量的长沙市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指导和推动长沙市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局。依法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损害商业信誉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59件137人,起诉78件197人。探索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河长制办公室等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检察联络室,推动成立环湘江、环洞庭湖、环东江湖等重点河流湖泊专门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联合开展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和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立案597件,发出检察建议353件,督促补植复绿8927.82亩。深入推进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43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5件。牵头组织省教育厅、省食安办等八部门联合开展“护苗行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99人。

  四、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反腐败压倒性态势,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1674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293人、渎职侵权犯罪321人、其他6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38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立案查办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涉嫌受贿案。组织查办了省综治办原主任周符波,省建工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运武,长沙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湘涛,邵阳市原副市长陈优秀等厅局级干部20人。深入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292人,项目审批、规划调整、资金使用、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437人。继续推进打击行贿犯罪、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等专项工作,立案查处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嫌疑人482人,缉捕、劝返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27人。依法查处攸县吉林桥煤矿“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等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38人。依法查处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53人。坚持“双查双建”预防模式,完成预防调查177件,完成犯罪分析242件,提出检察建议179件,开展警示教育707次,受教育147306人次。

  五、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用坚决拥护、坚定支持、积极参与监察体制改革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既定的施工图和时间表,全力配合做好机构职能划转、人员转隶的前期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为后段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坚持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制发了《关于全面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扎实做好了全省检察机关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和职务犯罪侦防部门人员结构分析、人事档案整理和初核、廉洁从政情况审查工作。抓紧推进改革过渡时期执法办案工作和案件线索移交准备工作,主要办案数据与2016年比不降反升。

  六、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和检察活力。全面完成“三类人员”分类定岗,其中员额检察官3869名、检察辅助人员4411名、司法行政人员1617名,办案一线力量较改革前增加12.7%。构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制定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在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的基础上,适应大案要案办理需要设置专案组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和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全省首批员额检察官中已有58人依程序退出员额。认真总结和推广苏仙、武冈、永定、平江等15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推动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了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评定和工资套改,建立了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协同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配合省编办完成编制的统计上报、审核确认等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了全省三级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等检察环节改革。长沙市9个试点基层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2280件2566人。

  七、坚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严肃惩治受利益驱动办案、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执法作风简单粗暴等司法“顽症”。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建立案件流程监控定期通报、问题整改反馈制度,强化对检察业务运行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督和事后评价。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聘请28名同志担任省检察院第三届特约检察员。全面运行案件信息公开、案件信息查询和网上举报、网上预约系统,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8148条、重要案件信息2892条、法律文书35923份,网上律师预约3005次。在全国率先建立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微信平台,实现由“网上公开”向“掌上公开”拓展。主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案件,按时办结代表建议18件。定期发送手机报、寄送联络专刊,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座谈交流等活动。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广泛接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监督,邀请153人次参加公开审查、听庭评议等活动。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等活动。积极构建和而不同、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推行电子阅卷等便捷服务,将律师意见纳入检察机关办案决策程序,受理许可会见165次,接待安排查阅、摘抄、复制案卷8991次,纠正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12件。

  八、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倾力打造敢打硬仗、能打胜仗、值得信赖的检察“湘军”。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考核,推动党的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的深度融合。抓好新进人员上岗培训、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举办新任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素能培训班,大规模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岗位练兵和挂职锻炼。先后开设专题研修班12个,组织培训7980人次,安排挂职交流33人次、跟班实训108人次。继续加强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完善高端检察人才培养机制和干部双向交流机制,有3人获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省检察院探索建立“信仰+”“党建+”“互联网+”的文明创建新模式,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全省检察系统140个创建主体中有135个获得不同层次的文明单位称号,其中94个获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年内,湖南省推荐的64个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中检察机关有11个,占17.2%,其中有9个单位最终成功入选。

  九、坚持以更高的标准、更硬的纪律、更强的执行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走向严紧硬。探索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巡回督查制度,采取调查研究、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听取汇报、工作点评、民主测评等方式对市县检察院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全面“体检”,加强执行力建设。已对衡阳、湘西、张家界、株洲、永州、娄底等六个市州的检察工作进行巡回督查,列明问题清单300多条并跟踪推动整改。探索建立“机动式”巡视、“点穴式”体检、“清单式”诊治、“案件化”运行的检察机关专项巡视新模式,首轮已对14个基层检察院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巡视,发现不规范案件60余件,移送问题线索38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36人。坚持抓早抓小抓“关键少数”,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检察长监督的规定(试行)》,对市、县检察长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述责述廉、巡视巡察、履职情况分析、考察考核等十个方面进行规范,着力解决监督“一把手”的现实难题。协助省纪委完成派驻检察机关纪检组体制改革。成立省检察院机关纪委,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坚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打牢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根基。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编制分配、员额配备、人员补充、经费保障、装备配备、技术支持等检察资源要素向基层倾斜。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基层检察院员额配比为36.6%,比省、市检察院分别高出3.5%、1.5%,配比最高的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达到56.6%。选派省检察院优秀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挑选基层业务骨干到省检察院跟班学习,打造“双向互动”的基层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进以电子检务工程为核心的检察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检务体系,推动检察工作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做好基层检察院基建债务化解工作,积极推进“两房”建设和检务大厅、周转公租房、机关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我院2017年度收入预算15121.6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4781.6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40万元。

  支出总预算15121.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420.79万元(工资福利支出7682.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77.5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60.32万元),项目支出1700.83万元(按项目管理商品和服务支出1490.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10.13万元)。

   (二)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

    2017年度总收入27186.15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846.1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40万元。

    2017年度总支出2476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14.11万元,占总支出的69.91%;项目支出7453.49万元,占总支出的30.09%。

   (三)2017年支出分类情况

    1、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行政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维(护)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支出等支出。

  2017年基本支出17314.11万元,较上年增加支出763.86万元,同比增长4.62%。其中:

  ①人员经费支出13702.11元,占基本支出的79.14%,较上年增加支出1130.98万元,同比增长9%。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提标及以前年度补发;二是绩效考核奖励、文明单位奖励标准较上年提高;三是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计提基数增大;四是抚恤金增多;五我院现有离休干部16人,年老体弱多病,多人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支出巨大

  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61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0.86%,较上年减少支出367.12万元,同比减少9.23%。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一般性支出压减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7142号)要求,对一般性支出尤其是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等经费进行了压减。

  2、项目支出

  2017年项目支出总计7453.49万元,其中:

  (1)一般性项目支出

  一般性项目支出系我院为完成办公办案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支出和运行维护专项支出。业务工作专项支出主要用于办案与司法体制改革、业务培训、派出机构业务补助、其他业务工作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运行维护、设施维修改造、其他运行维护等方面。

  2017年一般性项目支出3552.84万元,主要包括:

  ①业务工作专项支出2573.89万元;

  ②运行维护专项支出978.95万元

  (2)特殊性项目支出3900.65万元,其中全省检察机关网络建设项目支出2138.65万元,两房建设支出1762万元。

  (3)项目完成情况。

  我院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经费项目被省财政确定为专项绩效评价项目,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通过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7年,我院共立案查办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涉嫌受贿案。组织查办了省综治办原主任周符波,省建工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运武,长沙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湘涛,邵阳市原副市长陈优秀等厅局级干部20人依法查处攸县吉林桥煤矿“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等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38人。依法查处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53人。大力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预防调查,帮助发案单位、发案企业“强身健体”、恢复元气。2017年查办大要案经费得到了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较好地保障了我院查办大要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了项目绩效目标,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四)“三公”经费情况

  为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我院先后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等配套管理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经费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有效压缩车辆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购置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停放,尽量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对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出车登记制度,登记核实车辆行驶公里数,严禁公车私用,与公务无关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负担。二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控制接待费用。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接待工作,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院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实行内部定点接待,除特殊情况批准外不得在外面接待。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的“禁酒令”,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严禁用公款安排娱乐活动和赠送贵重礼品。三是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省院机关原则上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我院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取得了一定成效,2017年“三公”经费较好的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2017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522.32万元,比全年预算支出549万元节约26.68万元,比上年实际支出486.31万元增加36.01万元,增加7.4%。其中:

    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70.39万元,比上年支出34.97万元增加35.42万元。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比全年预算支出94万元减少23.61万元,降低25.12%。

    ②公务接待费支出46.89万元,与上年支出62.87万元减少15.98万元。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比全年预算支出105万元减少58.11万元,降低55.34%。

  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5.05万元,比上年支出388.47万元增加16.58万元,增加4.27%。比年初预算支出350万元增加55.05万元,但未超调整后的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因办案需要新购置了一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增加了公务用车购置费用。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指标评价情况

  对照湘财绩〔2018〕3号文件规定的考核指标,我院从预算编制、预算配置、预算执行和管理等方面对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开展了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算配置情况

  编制数614人,在职人员552人,在编制控制范围内,在职人员控制率为89.9%。三公经费本年预算数549万元,上年预算数567.65万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3.29%,控制较好。

    (二)预算执行情况

  2017年度年初预算15121.62万元,上年结转4028.82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0659.27万元,年末结余为5674.33万元。剔除追加预算中不可控支出9494.07万元(包括政策性人员工资性支出4066.07万元、全省检察机关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068万元、办案业务经费360万元)的影响,实际可控的年中追加预算1165.2万元,年末结余716.73万元,预算完成率为96.47%,预算控制率为7.71%。

  2017年度无新建楼堂馆所情况,不存在面积控制率和投资概算控制率。

    (三)预算管理情况

  2017年我院预算管理各项指标控制较好。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3612万元,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4577.57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78.91%。“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为522.32万元,预算安排数549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95.14%。政府采购预算数698.73万元,实际政府采购金额698.73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100%,实现了应采尽采。2017年我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预算管理: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我院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单位整体支出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编制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制定出台或修订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经费支付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大要案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现金管理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财务管理制度。违反文件规定的有关公务支出一律不予报销,较好的落实了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机关财务管理。由于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历次组织的财务审计中,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均得到了充分肯定。

    2、严控经费尤其是“三公”经费支出。突出重点业务工作和重点项目,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对“三公”经费支出,更是按要求严格把关。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否则不予付款,有效控制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对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及我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控接待人数及标准,公务接待费支出得到了进一步控制;对公务出国(境)费用,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以预算数控制公务出国(境)人次。

  3、资金使用基本合规。资金的支付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经费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除部分支出预算不足有调剂使用外,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4、严格执行预决算公开制度。部门预决算信息按规定内容,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和布署,我院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在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了2016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圆满完成了“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

  5、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为实现院机关固定资产的信息化动态管理,我们整理和完善相关资产数据模板,完成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录入工作,对所有资产实行身份认证管理。

  五、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预算编制、预算配置、预算执行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依法、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完成部门职能目标中合理分配人、财、物,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部门整体支出的管理状况。为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财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除日常的管理工作之外,我院在部门整体支出管理方面开展了如下工作:

  1、重视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成立了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强化了各部门的预算管理意识。院机关各部门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在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后,由院计财处下达经费包干指标,每季度对各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向院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加强了机关预算管理。

  2、重视财政财务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能力。如及时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并对照规范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内控情况的梳理、诊断和自查;组织学习各项财政制度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3、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建立相互配合及相互监督机制。针对预算、资产、合同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在后续工作中严格制度流程。一是加强预算管理,由计财装备处牵头,将预算进行内部分解并审批下达,做到预算分解详细、具体,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列入处室绩效考核。二是加强资产管理,实物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对单位固定资产加强盘点、跟踪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做好盘点记录与总结,对报废报损资产及时与计划财务装备处协调,按程序办理销账;相关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以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于年底上缴国库。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掌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全过程动态,合同执行处室联合其他相关处室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核;合同执行监管处室负责人为合同履行控制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明确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验收,如发现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对于需要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

  4、狠抓厉行节约。我院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建设,对机关各项费用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用制度管人管事。

  (三)绩效评价过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8〕3号)文件精神,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牵头,各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配合,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具体开展整体支出自评。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收集整理、填报评价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查阅2017年度预算安排、非税收入、预算追加、资金管理、经费支出、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核实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根据审核后的各个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表和绩效报告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撰写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论。2017年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开拓思想,振奋精神,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了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和实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新的尝试和创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预算支出,以节约为目的,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90分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一)职责履行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根据《关于反馈2017年绩效评估情况的函》,省绩效办对我院重点工作考核评分为400分(总分400分),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为100%。

  (二)履职效益

  1、经济效益。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最有效的服务保障手段,坚决打击侵害企业和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诈骗以及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重点纠正侦查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随意插手经济纠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问题。为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推动“除虫护花”和“依法容错”机制落地见效,建立法律问题化解机制,制定了建立检察机关派员驻工商联挂职制度、参与政府履约专项清理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开展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意见措施,切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改进司法办案的方式方法,防止因自身司法不当损害地方投资和发展环境、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大反腐力度,突出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293人、渎职侵权犯罪32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38人。通过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

  2、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生活营造了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社会满意度较高。

  3、行政效能。我院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尽量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积极推动网上办公,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4、社会公众满意度。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我院工作成效显著,顺应了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社会公众满意度不断提高。2017年获评全国文明单位和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根据《关于反馈2017年绩效评估情况的函》,省绩效办委托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对省检察院工作绩效情况进行了民意调查,我院2017年社会公众满意度的评价分为92分。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前述对我院整体支出情况的分析,反映出目前在整体

  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

  足:

  (一)预算完成率有待提高。由于部分项目资金、结余资金下达时间较晚未能及时使用拨付,有关项目工作开展时间较晚、结算支出时间滞后;部分项目为跨年度项目,按合同当年只需支付部门资金等原因,导致预算完成率略低,2017年预算完成率为96.47%,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预算编制不完整、调整率偏高。一是年初预算编制未能完整反映单位资金实际需求,因工作需要的部分必须支出只能在年中追加经费中列支。二是在本年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率偏高,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较多。追加一方面来自人员经费的政策性追加,另一方面来自查办大要案、正常性办案业务经费和建设项目追加。譬如:中央交办的“7.14”专案,因年初无预算,年中财政追加专案业务工作经费近300万元。另外全省检察机关的信息网络建设项目属于跨年度项目,当年度追加建设经费较多。

  (三)政策性经费支出预算安排不足。国家有政策规定,但预算安排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例如离休干部医疗费,我院离休干部16人,2017年初财政预算32.4万元,年中财政追加预算110万元,全年离休干部医疗费财政预算合计142.4万元,实际支出294.94万元,经费缺口达152.54万元,只能调剂其他资金使用。

  (四)部分支出执行规定难。在部分经费开支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规定难的问题,譬如公务接待有些没有凭接待公函报销的问题、差旅费因办案特殊原因乘坐超等次交通工具的问题。

  (五)机关维修需求大预算无法满足。我院机关西院1997年建成投入使用,办公用房、中央空调、水电、管网、机房设备、电缆线路等设备设施已运转使用21年之久,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影响机关正常运转,且安全隐患大,维修经费需求大,财政预算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八、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一)改进措施

  1、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制度和要求,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和项目专项工作规划,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的原则认真测算、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尽可能的不漏项,力求科学严谨、全面细致。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控性。

  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按照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避免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划分不准或预算支出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遵循预算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年中追加预算规模。对于年度无法预计的临时追加的相关工作所需费用,严格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逐级申报报批,有效降低预算控制率。

  3、保障预算执行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的推进,定期做好支出财务分析,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预警。加强项目开展进度的跟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做到绩效管理有依据、按程序、有奖惩,实现绩效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压减年末结余资金规模,提高预算完成率。预算财务分析常态化。定期对下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评价工作。

  4、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提高财务的精细化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的审核,在预算金额内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控制超支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实际的费用支出内容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5、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交流轮岗力度,增强队伍活力。强化业务培训,推进“互联网+教育”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有关建议

  1、省财政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日益增大,办案数量逐年增长,加上物价的快速上涨,检察事业发展的经费需求不断增加,每年都存在一定的预算缺口。建议省财政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参照历年实际开支情况和审定当年申报预算需求的基础上,足额安排年初财政预算,满足检察事业发展需要。

  2、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可信度。例如,预算控制率,目前就是简单的用本年追加预算除以年初预算,追加预算没有说明有调整项目。我院2017年初预算15121.62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0659.27万元,如果按照现有公式计算,预算控制率高达70.49%。而实际上,年中追加预算中包括政策性人员工资性支出4066.07万元、全省检察机关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068万元、业务工作经费360万元等共计9494.07万元支出预算是本单位完全不可控制的。剔除不可控支出预算的影响,调整后的实际预算控制率仅为7.71%,与调整前数据相差悬殊,如不调整,势必会影响到该评价指标的真实性。

  附件:1、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2、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0日

  

  附件1

  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评价标准

  指标说明

  得分

  投入

  10分

  预算配置

  10分

  在职人员控制率

  5

  以100%为标准。在职人员控制率100%,计5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在职人员数:部门(单位)实际在职人数,以财政厅确定的部门决算编制口径为准。

  编制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批复的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数。

  5

  “三公经费”变动率

  5

  “三公经费”变动率0,计5分;“三公经费”>0,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100%

  5

  过 程

  60分

  预算执行20分

  预算完成率

  5

  100%计满分,每低于5%扣2分,扣完为止。

  预算完成率=(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年末结余)/(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100%。

  3

  预算控制率

  5

  预算控制率=0,计5分;0-10%(含),计4分;10-20%(含),计3分;20-30%(含),计2分;大于30%不得分。

  预算控制率=(本年追加预算/年初预算)×100%。

  4

  新建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

  5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5%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楼堂馆所项目的部门按满分计算。

  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实际建设面积/批准建设面积×100% 。

  该指标以2017年完工的新建楼堂馆所为评价内容。

  5

  新建楼堂馆所投资概算控制率

  5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5%扣2分,扣完为止。

  楼堂馆所投资预算控制率=实际投资金额/批准投资金额×100% 。

  该指标以2017年完工的新建楼堂馆所为评价内容。

  5

  预算管理40分

  公用经费控制率

  8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部门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8

  “三公经费”控制率

  7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7

  政府采购执行率

  6

  100%计满分,每超过(降低)5%扣2分。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6

  过 程

  60分

  预算管理40分

  管理制度健全性

  8

  ①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2分;

  ②有本部门厉行节约制度,2分;

  ③相关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2分;④相关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分。

   

  6

  资金使用合规性

  6

  ①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②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③项目支出按规定经过评估论证;④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⑤资金使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以上情况每出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4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5

  ①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②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③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1分;④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1分;⑤基础数据信息和汇集信息资料准确,1分。

  预决算信息是指与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绩效等管理相关的信息。

  5

  产出及效率30分

  职责履行8分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

  8

  根据绩效办2017年对各部门为民办实事和部门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考核分数折算。

  该项得分=(绩效办对应部分考核得分/350)*8

  

  8

  履职 效益22分

  经济

  效益

  5

  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高于支出成本,得5分;低于支出成本,得3分;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得0分。

  5

  社会

  效益

  5

  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司法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得5分;没有具体措施,没有取得效果,得0分。

  5

  行政

  效能

  6

  促进部门改进文风会风,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推动网上办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效果较好的计6分;一般3分;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0分。

  根据部门自评材料评定。

  3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6

  90%(含)以上计6分;

  80%(含)-90%,计4分;

  70%(含)-80%,计2分;

  低于70%计0分。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6

  总分值

  100

  自评分

  90

  附件2

  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编制数

  2017年实际在职人数

  控制率

   614

   552

   89.9%

  经费控制情况

  2016年决算数

  2017年预算数

  2017年决算数

  三公经费

  486.31

  549

  522.32

  1、公务用车购置和维护经费

  388.47

  350

  405.05

  其中:公车购置

  0

  0

  30.52

  公车运行维护

  388.47

  350

  374.53

  2、出国经费

  34.97

  94

  70.39

  3、公务接待

  62.87

  105

  46.89

  项目支出:

  2052.19

  2427.05

  3552.84

  其中: 1、业务工作专项

  1112.71

  1769.62

  2573.89

  2、运行维护专项

  939.48

  657.43

  978.95

  ……

  

  

  

  公用经费

  3979.12

  4577.57

  3612

  其中:办公经费

  262.26

  293.5

  316.36

  水费、电费、差旅费

  1114.25

  1142.62

  918.79

  会议费、培训费

  298.93

  272.09

  360.52

  政府采购金额

  1080.92

  698.73

  698.73

  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调整

  ——

   

   

  楼堂馆所控制情况

  (2017年完工项目)

  批复规模

  

  实际规模(

  规模控制率

  预算投资(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投资概算控制率

  0

  0

  

  0

  0

  

  厉行节约保障措施

   1、制定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制度;2、完善了经费支出的事前审批程序;3、严格执行经费支出报账的相关规定。

  说明:“项目支出”需要填报除专项资金和基本支出以外的所有项目情况,包括业务工作项目、运行维护项目等;“公用经费”填报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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