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大产生,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负责,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湖南省委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省厅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本院和全省各市州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省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工作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并承担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30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法警总队、控告检察处、申诉检察处、检务督察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林业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办。
下设4家二级预算单位,分别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机关本级决算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第二部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五个独立核算单位。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共8张,分别为: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第三部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决算数24911.14万元,较2015年度收入决算数27313.17万元减少2402.03万元,降幅8.79%。2016年度支出决算数23169.23万元,较2015年度支出决算数27389.23万元减少4220万元,降幅15.41%。
二、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决算数24911.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784.99万元,占比99.49%;其他收入126.15万元,占比0.51%。
三、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支出决算数23169.2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477.04万元,占比92.7%;教育支出333.66万元,占比1.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4.5万元,占比1.5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6万元,占比0.55%;住房保障支出867.43万元,占比3.74%。
四、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4784.99万元,较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7198.12万元减少了2413.13万元,降幅8.87%。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3120.85万元,较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7322.4万元减少了4201.55万元,降幅15.38%。
五、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120.85万元,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322.4万元减少4201.55万元,降幅15.38%。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按支出的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16718.53万元,占比72.31%;项目支出6402.32万元,占比27.69%。按功能分类科目划分为公共安全支出21428.66万元,占比92.68%;教育支出333.66万元,占比1.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4.5万元,占比1.5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6万元,占比0.55%;住房保障支出867.43万元,占比3.75%。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3558.23万元,支出决算为23120.85万元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9562.6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0.5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20.5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办案培训大楼基本建设支出增加。
2、检察行政运行支出14398.3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4234.2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调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增加人员经费支出;二是公务用车改革增加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增加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3、检察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5335.19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4354.1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开展全省检察机关高清视频系统、涉密分级保护等项目建设,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实施、结算支付,年中追加项目建设经费。
4、侦查监督支出156.1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6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侦查监督办案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年末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5、执行监督支出231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5.5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执行监督办案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年末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6、控告申诉支出144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4.5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控告申诉办案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年末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7、事业运行支出131.18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6.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年中追加调资经费。
8、司法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年中追加2015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奖励经费5万元;二是年中追加维稳专项经费2万元。
9、教育培训支出333.66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05.1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检察官及检察师资教育培训项目支出增加。
10、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362.58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65.58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离退休人员调资经费。
1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2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0.9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2015-2016年建国初期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补贴提标增加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2、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26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8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
13、其他医疗保障支出0.6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0.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2015-2016年建国初期部分退休干部医疗补贴提标增加支出。
14、住房公积金支出667.19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96.6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调资调整公积金计提基数增加住房公积金支出。
15、购房补贴支出200.24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06.6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省直单位易地调动干部住房地区差补贴和增人、调资调整新人购房补贴计算基数增加购房补贴支出。
六、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合计16718.5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2571.13万元,占比75.19%,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4147.4万元,占比24.81%,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人员经费中工资福利支出10431.0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2.3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40.0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8%。公用经费中商品和服务支出4141.9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4.78%,其他资本性支出5.4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03%。
七、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86.3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567.65万元减少81.3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4.9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40万元减少5.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因实行公车改革无支出,年初预算也无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8.4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393.65万元减少5.18万元;公务接待费开支62.8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134万元减少71.13万元。2016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86.3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521.19万元减少34.8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4.9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26.39万元增加8.5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因实行公车改革无支出,2015年也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8.4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394.09万元减少5.62万元;公务接待费开支62.8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100.71万元减少37.8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部分出国(境)计划取消,支出减少,2016年因高检院统一安排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开展,支出增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下降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及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34.97万元,占7.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388.47万元,占7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62.87万元,占12.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34.97万元,全年安排院机关出国(境)累计5人次。因公出国(境)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参加高检院组织境外检察业务培训。2016年度高检院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结合检察重点业务工作与司法体制改革,刑罚执行与刑罚执行监督、法国检察制度改革最新进展及启示等专题业务培训。二是积极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进行大要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执法执勤和侦查办案等所需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和保险费,2016年度决算数为388.47万元。2016年度我院未购置公务用车。公车改革后,批准我院保留车辆8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辆,执法执勤用车62辆,省级干部用车4辆。另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相关支出的公务用车3辆。
3、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62.87万元,全年公务接待共455批次,公务接待人数为3403人次。其中国内公务接待454批次,3398人次,主要是接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国内相关部门来我院交流工作和协办案件等;外事接待1批次,5人次,主要是接待丹麦总检察院代表团。通过上述接待活动,加强了检察机关交流与合作,巩固、发展了双方友好关系。
八、关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0万元,资金性质为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用于机关体育设施及场所改造,年内尚未支出,年末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 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47.4万元,比2015年增加1019.84 万元,增长32.61%。主要原因:一是编制内实有人数增加,二是新招录一批聘用制书记员,三是有关办公费用价格上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6 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19.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5.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4.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69.4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共有车辆8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1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1 辆、部级领导干部用车4 辆、其他用车3 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直属事业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用车;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5 台(套),单价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 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7〕6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院成立了专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定了绩效评价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采取听取意见、检查支出账目等方式,收集整理了经费支出的相关资料,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综合形成了我院2016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于2017年6月23日在最佳娱乐365bet“通知公告”栏目中进行了公示。
(五)其他说明事项。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中的“公共安全支出--检察”科目中含有部分涉密项目。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补助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指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六、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单位用于干警教育培训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单位用于未归口社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补贴(项):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 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种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