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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日期: 2017-06-23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一、部门概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入编2016年部门预算共5个单位:院本级、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为财政差额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一)机构设置情况

  经省编委批准,2016年院机关本级内设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法警总队、控告检察处、申诉检察处、检务督察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林业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办等内设机构30个。

  (二)人员编制情况

  2016年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有人员编制624名,其中:机关本级政法专项编制464名,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事业编制13名,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53名,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8名,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6名。

  全院实有在职人员567人,其中:机关本级427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9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48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44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39人。在职人员控制率为91.5 %,严格执行了《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5号)精神,所有在职人员都在编制内,无超编人员。

  全院共有离退休186人,其中:机关本级156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15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4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11人。

  二、部门目标情况

    (一)部门总目标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省厅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本院和全省各市州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省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工作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并承担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年度目标

  2016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抓手,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提升工作水平,为促进“三量齐升”、推进“五化”同步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贯彻“五个发展”新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二是按照“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新要求推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良好政治生态建设;三是紧扣社会治安治理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坚守司法底线,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五是有序推进检察改革任务落实,着力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六是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全省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和水平;七是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2016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聚焦司法办案、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推动了检察事业的发展,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大力倡导和着力践行“努力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的理念。探索建立“除虫护花”和“依法容错”机制,坚持既铁腕“除虫”又柔情“护花”。在查办涉企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骨干143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97人变更强制措施。坚持既依法“治渎”又法内“容错”。严肃查处主观恶意明显、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180人,依法甄别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102人,对40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依法批准逮捕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犯罪1362人,提起公诉2657人。

  2、坚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崇高使命,着力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依法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4236人、提起公诉56029人。督促侦查机关立案852件、撤案612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144件,纠正漏捕1160人、漏诉1165人,决定不批捕14859人、不起诉8748人。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依法执行刑罚474人。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8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3件,督促补植复绿8491亩。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38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149人。

  3、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预防两手抓,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突出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065人、渎职侵权犯罪467人,其中大案985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37人。缉捕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26人。立案查办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260人,查办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监管、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审批等领域职务犯罪608人。继续推进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嫌疑人275人。坚持“双查双建”预防模式,开展犯罪分析343件、警示教育1051次,提出检察建议360件。

  4、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遴选员额检察官3869人,制定了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在平江县检察院等15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内设机构平均精简率为54.1%,部门正副职精简66.7%。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标准化建设、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改革、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改革等取得明显成效。

  5、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组织编写出版《检察执法岗位操作规程指导丛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冤假错案发现报告、督促纠正、依法赔偿等制度,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将系统内88856件案件纳入流程监控范围,对4275件案件及时发出监控通知,对36348件案件进行了质量评查,发现并纠正各种问题3381个。出台《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28件,对15名有司法过错的检察干警启动问责程序。

  6、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以战略思维和更高标准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夯实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以换届为契机推动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在全省范围内选拔17名40岁以下、全日制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推荐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推出领导挂点联系、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系列“组合拳”,把人力、物力、财力更多地投向基层。建成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启动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文化育检工程,全省检察机关有87个单位获省级文明单位以上荣誉称号。完成对市州检察院巡视“回头看”,追究主体责任7人、监督责任2人,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34人。

  7、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的规定。强化宪法意识,主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案件,专题汇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主动接受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全面运行案件信息公开、案件信息查询和网上举报、网上预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上服务系统,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390条、法律文书32160份。

  三、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

  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我院2016年度收入预算12937.5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2627.53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10万元。

  支出总预算12937.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856.53万元(工资福利支出6843.7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47.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65.1万元),项目支出1081万元(按项目管理商品和服务支出83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49万元)。

   (二)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

    2016年度总收入23890.44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3580.44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10万元。

    2016年度总支出22163.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550.25万元,占总支出的74.67%;项目支出5613.58万元,占总支出的25.33%。

   (三)2016年支出分类情况

    1、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行政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维(护)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支出等支出。

  2016年基本支出16550.25万元,较上年增加支出4646.95万元,同比增长39.04%。其中:

  ①人员经费支出12571.13元,占基本支出的75.96%,较上年增加支出4143.22万元,同比增长49.16%。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提标及以前年度补发;二是绩效考核奖励标准较上年提高;三是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计提基数增大;四是补发2015年新招录和调入人员的住房补贴;五是抚恤金增多;六我院现有离休干部18人,年老体弱多病,多人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支出巨大

    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979.1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4.04%,较上年增加支出503.72万元,同比增长14.49%。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物业管理成本增加,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增加较多;二是根据2014年6月起施行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标准均有所提高,差旅费增加较多;三是办案业务工作日趋繁重,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增长较大;四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招录聘用了27名书记员,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支出;五是为争创省级文明标兵单位,投入机关文明创建经费较多。  

    2、项目支出

  2016年项目支出总计5613.58万元,其中:

  (1)一般性项目支出

  一般性项目支出系我院为完成办公办案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支出和运行维护专项支出。业务工作专项支出主要用于办案与司法体制改革、业务培训、派出机构业务补助、其他业务工作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运行维护、设施维修改造、其他运行维护等方面。

  2016年一般性项目支出2052.19万元,主要包括:

  ①业务工作专项支出1112.71万元;

  ②运行维护专项支出939.48万元

  (2)特殊性项目支出3561.39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网络建设项目支出。

  (3)项目完成情况。

  我院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经费项目被省财政确定为专项绩效评价项目,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通过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6年,我院共立案查办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原常委、原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受贿案,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原副司长王宗亚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湖南省原省委委员、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涉嫌受贿案,湖南日报社原社长覃晓光涉嫌受贿案,省科协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毕华涉嫌受贿案,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肖地楚涉嫌受贿案,张家界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程丹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大力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预防调查,帮助发案单位、发案企业“强身健体”、恢复元气。撰写的《湖南省财政补贴政策执行过程的职务犯罪分析报告》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省政府全文转发,要求全省各地对照检查、整章建制、狠抓整改。2016年办案业务经费得到了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较好地保障了我院查办大要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了项目绩效目标,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四)“三公”经费情况

  为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我院先后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等配套管理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经费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有效压缩车辆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购置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停放,尽量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对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出车登记制度,登记核实车辆行驶公里数,严禁公车私用,与公务无关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负担。二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控制接待费用。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接待工作,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院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实行内部定点接待,除特殊情况批准外不得在外面接待。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的“禁酒令”,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严禁用公款安排娱乐活动和赠送贵重礼品。三是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省院机关原则上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我院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未超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486.31万元,比全年预算支出567.65万元节约81.34万元,比上年实际支出552.19万元减少65.88万元,降低11.93%。其中:

    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4.97万元,比上年支出26.39万元增加11.58万元。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比全年预算支出40万元减少5.03万元,降低12.58%。

    ②公务接待费支出62.87万元,与上年支出100.71万元减少37.84万元。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比全年预算支出134万元减少71.13万元,降低53.08%。

  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88.47万元,比上年支出425.09万元减少36.62万元,降低8.61%。比全年预算支出393.65万元减少5.18万元,降低1.32%,主要原因:一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减少车辆较多;二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严格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大型维修实行定点单位报价方式,运行维护费支出大幅减少。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指标评价情况

  对照湘财绩〔2017〕6号文件规定的考核指标,我院从预算编制、预算配置、预算执行和管理等方面对2016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开展了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算配置指标

  编制数624人,在职人员567人,在编制控制范围内,在职人员控制率为90.87%。三公经费本年预算数567.65万元,上年预算数754.9万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24.8%,控制较好。

    (二)预算执行指标

  2016年度年初预算12937.53万元,上年结转2227.08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0826.77万元,年末结余为4171.07万元。剔除追加预算中不可控支出9394.66万元(包括政策性人员工资性支出3817.66万元、全省检察机关网络建设项目支出4717万元、办案与司法体制改革业务经费860万元)的影响,实际可控的年中追加预算1432.11万元,年末结余1655.17万元,预算完成率为90.03%,预算控制率为11.07%。

  2016年度无新建楼堂馆所情况,不存在面积控制率和投资概算控制率。

    (三)预算管理指标

  2016年我院预算管理各项指标控制较好。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3979.12万元,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3947.72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100.8%。“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为486.31万元,预算安排数567.65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85.67%。政府采购预算数1080.92万元,实际政府采购金额1080.92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100%,实现了应采尽采。2016年我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预算管理:

  1、规范机关财务管理。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我院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等经费的管理。制定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经费支付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大要案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现金管理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财务管理制度。违反文件规定的有关公务支出一律不予报销,较好的落实了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机关财务管理。由于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历次组织的财务审计中,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均得到了充分肯定。

    2、严控经费尤其是“三公”经费支出。突出重点业务工作和重点项目,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对“三公”经费支出,更是按要求严格把关。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否则不予付款,有效控制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对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及我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控接待人数及标准,公务接待费支出得到了进一步控制;对公务出国(境)费用,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以预算数控制公务出国(境)人次。

  3、资金使用基本合规。资金的支付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经费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除部分支出预算不足有调剂使用外,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4、严格执行预决算公开制度。部门预决算信息按规定内容,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和布署,我院分别于2016年3月7日在门户网站公开了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于2016年9月5日公开了2015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圆满完成了“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

  5、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为实现院机关固定资产的信息化动态管理,我们整理和完善相关资产数据模板,完成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录入工作,对所有资产实行身份认证管理。

  五、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预算编制、预算配置、预算执行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依法、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完成部门职能目标中合理分配人、财、物,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部门整体支出的管理状况。为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财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除日常的管理工作之外,我院在部门整体支出管理方面开展了如下工作:

  1、重视财经法规和财政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能力。如及时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并对照规范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内控情况的梳理、诊断和自查;组织学习各项财政制度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2、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建立相互配合及相互监督机制。针对预算、资产、合同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在后续工作中严格制度流程。一是加强预算管理,由计财装备处牵头,将预算进行内部分解并审批下达,做到预算分解详细、具体,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列入处室绩效考核。二是加强资产管理,实物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对单位固定资产加强盘点、跟踪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做好盘点记录与总结,对报废报损资产及时与计划财务装备处协调,按程序办理销账;相关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以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于年底上缴国库。三是加强合同管理,掌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全过程动态,合同执行处室联合其他相关处室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核;合同执行监管处室负责人为合同履行控制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明确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验收,如发现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对于需要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

  3、狠抓厉行节约。我院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建设,对机关各项费用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用制度管人管事。

  (三)绩效评价过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7〕6号)文件精神,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牵头,各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配合,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具体开展整体支出自评。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收集整理、填报评价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查阅2016年度预算安排、非税收入、预算追加、资金管理、经费支出、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核实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根据审核后的各个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表和绩效报告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撰写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论。2016年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开拓思想,振奋精神,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了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和实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新的尝试和创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预算支出,以节约为目的,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2016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87分。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一)职责履行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根据《关于反馈2016年绩效评估情况的函》,省绩效办对我院重点工作考核评分为400分(总分400分),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为100%。

  (二)履职效益

  1、经济效益。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最有效的服务保障手段,坚决打击侵害企业和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诈骗以及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重点纠正侦查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随意插手经济纠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问题。为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建立了“除虫护花”机制,出台了《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建立“依法容错”机制,出台了《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建立法律问题化解机制,制定了建立检察机关派员驻工商联挂职制度、参与政府履约专项清理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开展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意见措施,切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改进司法办案的方式方法,防止因自身司法不当损害地方投资和发展环境、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大反腐力度,突出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065人、渎职侵权犯罪467人,其中大案985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37人。通过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

  2、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生活营造了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社会满意度较高。

  3、行政效能。我院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尽量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积极推动网上办公,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4、社会公众满意度。根据《关于反馈2016年绩效评估情况的函》,省绩效办委托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对省检察院工作绩效情况进行了民意调查,我院2016年社会公众满意度的评价分为90分。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前述对我院整体支出情况的分析,反映出目前在整体

  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

  足:

  (一)预算完成率有待提高。由于部分项目资金、结余资金下达时间较晚未能及时使用拨付,有关项目工作开展时间较晚、结算支出时间滞后导致预算完成率略低,2016年预算完成率仅为90.6%,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预算调整率偏高。本年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率偏高,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较多。追加一方面来自人员经费的政策性追加,另一方面来自办案业务支出和建设项目追加。另外全省检察机关的网络建设项目属于跨年度项目,当年度追加建设经费较多。

  (三)政策性经费支出预算安排不足。国家有政策规定,但预算安排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例如离休干部医疗费,我院离休干部19人(2016年初财政预算时实际人数),2016年初财政预算40.2万元,年中财政追加预算86万元,全年离休干部医疗费财政预算合计126.2万元,实际支出245.57万元,缺口达119.37万元,只能调剂其他资金使用。

  (四)部分支出执行规定难。在部分经费开支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规定难的问题,譬如公务接待有些没有凭接待公函报销的问题、差旅费因办案特殊原因乘坐超等次交通工具的问题。

  (五)机关维修需求大预算无法满足。我院机关西院1997年建成投入使用,办公用房、中央空调、水电、管网、机房设备、电缆线路等设备设施已运转使用20年之久,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影响机关正常运转,且安全隐患大,维修经费需求大,财政预算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八、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一)改进措施

  1、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的预算管

  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公用经费根

  据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专项工作规划,本着“勤俭节

  约、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编制范围尽可能的

  全面,不漏项。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

  谨性和可控性。

  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按照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避免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划分不准或预算支出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遵循预算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年中追加预算规模。对于年度无法预计的临时追加的相关工作所需费用,严格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逐级申报报批,有效降低预算控制率。

  3、保障预算执行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的推进,定期做好支出财务分析,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预警。加强项目开展进度的跟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做到绩效管理有依据、按程序、有奖惩,实现绩效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压减年末结余资金规模,提高预算完成率。预算财务分析常态化。定期对下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评价工作。

  4、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提高财务的精细化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的审核,在预算金额内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控制超支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实际的费用支出内容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5、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严格“三公”经费支出的审核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管理。

  (二)有关建议

  1、省财政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日益增大,办案数量逐年增长,加上物价的快速上涨,检察事业发展的经费需求不断增加,每年都存在一定的预算缺口。建议省财政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参照历年实际开支情况和审定当年申报预算需求的基础上,足额安排年初财政预算,满足检察事业发展需要。

  2、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可信度。例如,预算控制率,目前就是简单的用本年追加预算除以年初预算,追加预算没有说明有调整项目。我院2016年初预算12937.53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0826.77万元,如果按照现有公式计算,预算控制率高达83.68%。而实际上,年中追加预算中包括政策性人员工资性支出3817.66万元、全省检察机关网络建设项目支出4717万元、办案与司法体制改革业务经费860万元等共计9394.66万元支出预算是本单位完全不可控制的。剔除不可控支出预算的影响,调整后的实际预算控制率仅为11.07%,与调整前数据相差悬殊,如不调整,势必会影响到该评价指标的真实性。

  附件:1、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2、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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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江世炎     审核: 孙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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