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1、主要职责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大产生,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负责,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湖南省委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省厅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本院和全省各市州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省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工作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并承担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2、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30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法警总队、控告检察处、申诉检察处、检务督察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林业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办。
下设4家二级预算单位,分别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机关本级决算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五个独立核算单位。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共8张,分别为: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1表)
2、收入决算表(公开02表)
3、支出决算表(公开03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4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开05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06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公开07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开08表)
以上决算公开表格内容详见附件。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部门决算的基本情况
1、年度收支决算情况
①收入决算。2015年度收入决算数27313.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198.12万元,其他收入115.05万元。
②支出决算。2015年度支出决算数27389.2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5233.84万元,教育支出329.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26.6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7.38万元。
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322.4万元,其中:
①基本支出11555.4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9565.39万元、教育支出249.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26.6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2.08万元。
②项目支出15766.92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5601.62万元、教育支出8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3万元。
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为规范机关经费管理,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等配套管理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经费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有效压缩车辆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购置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停放,尽量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对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出车登记制度,登记核实车辆行驶公里数,严禁公车私用,与公务无关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负担。二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控制接待费用。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接待工作,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院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实行内部定点接待,除特殊情况批准外不得在外面接待。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的“禁酒令”,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餐一律不饮酒。严禁用公款安排娱乐活动和赠送贵重礼品。三是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原则上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取得了一定成效,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未超预算。
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总额753.9万元,决算数为521.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124万元,决算数为100.71万元,占全年预算的81.22%,未超预算。
②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30万元,因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没有购车,无支出,未超预算。
③2015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505.9万元,决算数为394.09万元,占全年预算的77.9%,未超预算。
④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预算94万元,决算数为26.39万元,占全年预算的28.07%,未超预算。
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用经费支出3127.56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支出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
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为1991.8万元,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为1966.31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为98.72%。
6、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5年度资产总值57676.4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238.14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9097.12万元,在建工程29275.65万元,无形资产65.55万元。
(二)绩效评价情况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6〕3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院成立了专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定了绩效评价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采取听取意见、检查支出账目等方式,收集整理了经费支出的相关资料,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综合形成了我院201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于2016年6月28日在最佳娱乐365bet“通知公告”栏目中进行了公示。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性经费支出预算安排不足。国家有政策规定,但预算安排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例如离休干部医疗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离休干部21人(2015年初财政预算时实际人数),2015年初财政预算42.2万元,年中申请财政追加预算70万元,全年离休干部医疗费财政预算合计112.2万元,实际支出217.78万元(基本支出147.78万元,项目支出70万元),缺口达105.58万元,只能调剂其他资金使用。
2、由于上级交办办案任务的突发性,有些无法预计和列入年初预算的办案支出,需要在年度中进行预算追加和调整。
3、机关维修需求大,预算无法满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西院1997年建成投入使用,办公用房、中央空调、水电、管网、机房设备、电缆线路等设备设施已运转使用18年之久,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维修需求大,财政预算有限,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4、由于政府采购招标进度原因,存在2015年安排了政府采购预算但未能在本年度内实施招标采购的情况,需进行跨年度资金结转。
(四)改进措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约束机关理财行为和程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支出改革的特点,不断更新管理思路,在规范收支和控制经费增长上,创新管理手段,用新思路、新方法,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财政要求,建立科学的财政资金效益考评制度体系,牢固树立行政成本意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发挥检察工作职能作用,为我省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作出更大贡献。
1、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按照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避免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划分不准或预算支出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执行中确需调剂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2、统筹协调,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找到突破口与关节点。财务工作的关节点很多,找到问题的节点,才能对症下药,采取得力措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真正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这也是财务工作需长期破解并一以贯之研究的课题。
3、加强队伍建设。抓好财务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培育检察机关财务管理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
四、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补助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3、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指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6、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单位用于干警教育培训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单位用于未归口社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①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②购房补贴(项):指 1998 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 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种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