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负责,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湖南省委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省厅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本院和全省各市州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省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工作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并承担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
2、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
3、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4、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5、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部门收支慨况
2016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包括保障院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2937.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937.5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2937.5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1806.77万元,教育支出228.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7.9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64.1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937.5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1856.5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081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主要是专项业务费支出等。其中:业务工作专项支出712万元,主要用于民意调查、因公出国培训、派出机构业务工作、人民监督员经费以及全省检察机关抚慰英烈,扶贫济困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36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的更新以及业务应用软件运行维护等方面。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四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720.42万元,比2015年增加339.1万元,上升10.03%。
2、“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94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5年减少279.9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减少了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
3、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1080.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31.92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