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官培训条例》的规定,承担全省检察系统的各类正规化岗位培训和高层次检察人才培养任务。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检察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2013年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专业技术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现将具体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公开招聘工作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政治部,由干部处统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需要、专业对口、注重能力和水平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
(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乐于从事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及敬业精神;
(五)身体健康;
(六)未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含正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要求和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
教学教研岗位2人,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法学专业,40岁以下(197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法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放宽至45岁以下(1968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hwxxcm.com)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16日至17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报名地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386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楼8楼820室)。
3、报名方式及要求:采取现场报名。应聘者需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同时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单位出具的法律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2张2寸证件彩照。
(三)资格审核
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凭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聘人员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要求真实可靠,如今后审查中发现提供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聘用资格。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
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1,低于此比例的,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2、笔试:笔试时间为7月28日8:30-11:30,地点设紫薇华天大酒店四楼(省检察院东侧火炬路与王家湖路交汇处),内容为综合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综合知识测试综合能力和素质,主要为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及法学基础理论等专业知识。笔试成绩总分为120分。不指定考试范围和教材。
3、面试: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采取规定时间、指定内容进行现场模拟教学的方式进行。
(五)体检及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先后,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共同组织实施。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察。有体检或者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先后(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经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被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咨询电话:0731-84732639、88094021。
附件: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点击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