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质疑浏阳祥光公司被侵占数百万元一案办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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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1以来,千龙网等网站出现《浏阳祥光公司被侵占数百万犯罪嫌疑人被谁“了难”》一文后,湖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文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现将初步核查的情况回复如下:
1、湖南省检察院指导此案的过程及情况。2011年6月20日,湖南省人大内司委向湖南省检察院转来长沙市一人大代表提供的材料,材料反映浏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梁韬职务侵占案,对梁韬批准逮捕错误,理由是梁韬与浏阳祥光公司是合作关系,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却将梁韬错误认定为是祥光公司的职员,并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省检察院收到省人大内司委转交的材料之后,由负责经济罪案侦查监督指导工作的侦查监督二处将该材料交由长沙市检察院核查。因该案社会关注,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在长沙市检察院核查后,专程到浏阳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并开展了指导工作。此后,该案被移送浏阳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因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湖南省检察院与长沙市检察院两级院公诉部门先后两次听取汇报、两次到浏阳开展了指导工作。
2、对梁韬变更强制措施的过程及情况。2011年5月24日浏阳市公安局对梁韬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对梁韬执行逮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由于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浏阳市检察院于2012年2月27日依法决定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3、对梁韬作不起诉决定的过程及情况。对梁韬变更强制措施后,为了慎重起见和接受监 督、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拟召开由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大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因祥光公司负责人刘洪满拒不出席而未能召开。 2013年2月18日,浏阳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该案已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1日,浏阳市检察院对梁韬宣布不起诉决定。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给浏阳祥光公司时明确告知:如果不服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浏阳祥光公司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法院起诉。目前,浏阳祥光公司已向长沙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长沙市检察院已经受理并立案,正在复查之中。
此外,贴文中反映省检察院个别干部在办案过程中不廉洁问题。省检察院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正在组织调查核实,查实以后将严格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处理。
检察机关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19日
相关法律、规则、规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
第四百一十一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提前介入,对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必要时,可以开展座谈讨论或者邀请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