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湖南省衡山县衡顺公司的厂房还沉寂着,企业账户冻结了,无法运转,员工生活面临困难;一个月后,这里已经重返往日的热闹,生产恢复了,员工们正常上班了。“公司基本账户及时解冻,现已获得民间资本注入,赢得了新生。多亏衡阳市蒸湘区检察院及时监督。”公司负责人李雪珍高兴地说。
衡顺公司是衡山县经济开发区的重点扶持企业。2015年3月,公司因种种原因停产,直到2016年下半年公司恢复生产时,才发现公司的基本账户已被蒸湘区法院冻结。李雪珍找到法院后才得知,公司因牵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列为被执行人。因账户被冻结,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再次陷入困境,员工的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
无奈之下,李雪珍来到蒸湘区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今年4月13日,该院依法受理,民行科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到法院查阅执行卷宗,找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并到衡阳市工商局核实该案申请执行人盛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经调查,2016年1月,盛进公司起诉衡顺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法院裁定冻结衡顺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同年4月,法院因被告衡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遂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衡顺公司支付盛进公司货款及利息28万余元。但案件受理时,盛进公司已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实际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在未经合法传唤被告衡顺公司的情况下,即作出了缺席判决。
针对该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违法作出缺席判决问题,今年4月19日,蒸湘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解除因申请执行主体错误而采取的执行措施。法院现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案,并于4月底解除了对衡顺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