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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检察:倾心守护一湖碧水

日期: 2018-06-22 来源: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陈丹龄 文静
   ——湖南益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生于斯长于斯,应像守护自己的母亲一样守护大通湖的生态环境……”6月21日上午,湖南益阳大通湖区检察院提起的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大通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卢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参与法庭质证,当庭发表出庭意见。
                  无视生态保护通告,村民捕捞螺蛳被查

  

  2012年大通湖保护被列入湖南省十大环保工程之一,2013年列入国家水质良好湖泊保护项目为保护大通湖的生态环境,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的通告》;大通湖水环境治理指挥部于2017年3月10日也发布了《关于禁止捕捞大通湖底栖动物的告示》,均明文规定禁止捕捞大通湖底栖动物,以还大通湖水体生态平衡。

  2017年12月28日,南县籍村民何某驱车来到大通湖青树嘴片区水域捕捞湖中的底栖动物螺蛳,被前来巡查的大通湖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何某在大通湖内捕捞螺蛳数量达到千余公斤,他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细心审查,检察提起公益诉讼履职公益保护 

  

  2018年4月24日大通湖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进行反复审查,认为何某违反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罪。捕捞的螺蛳是湖泊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何某的行为破坏了大通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掌握更详实的情况,该院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多次调查案发水域地,走访当地群众。据了解,自从禁渔通告发布以后,大通湖区域的非法捕捞现象还是屡禁不止,附近不少村民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捕捞螺蛳、鱼虾等水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何某提起公益诉讼,对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现象,保护大通湖乃至南洞庭湖生物链的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被告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主观过错等方面的侵权责任证据固定后,提出“被告人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780元”的诉讼主张。  

修复生态,还一湖碧水于民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理由,对被告何某当庭发问,开展法制教育,将法理、事理、情理相融贯通,声情并茂,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这次开庭审理真的对我触动很大,作为本地人,为了一己私利破坏大湖水环境,我深感后悔。”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何某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资源的后果,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保证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大通湖区法院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678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该款已预交至大通湖区人民法院,用于生态恢复。 

  该案系益阳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诉讼目的是恢复生态,为公益破坏者敲响警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特别呼吁社会公众共同行动,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发展的同时为后代留住青山绿水。



责编: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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