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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新星事迹告诉我们:见义勇为者值得尊重值得学习

日期: 2018-05-09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江世炎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p><br></p><p>  据各种媒体报道,5月6日下午,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干警谢新星驾车经过娄底市大汉大道时追堵一涉嫌抢劫的持枪男子并最终将其当场制服。谢新星见义勇为勇擒歹徒的事迹在娄底大街小巷传为佳话,当地干部群众纷纷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点赞。在京学习的湖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看到其事迹报道后作出批示,对谢新星给予高度赞赏并表示慰问。</p><p>  人民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其本分,可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其神圣的职责与使命,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虽然主责在公安,但应急时刻,挺身而出,也是作为人民检察官作为人民公务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谢新星正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重彩诠释了这一点。</p><p>  见义勇为是一个成语。释义: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明心见性。见义是明心,勇为是见性。尽管各人自有各自对"义"的理解,但"为"是行为,做出来,大家都能见到的。从“勇为”其实也可以回溯看到“见义”,从不顾自身危险而维护百姓生命安全,这需要内心的“大义”,需要的是把“义”融入血里,刻入心中。</p><p>  可见,谢新星的行为,不是头脑发热,也不是作秀,是一种人民检察官发自心中血里的自觉,为了正义的事,为了我们的百姓安全,必须要这么做,才能对得起身上的检服,对得起“人民检察官”几个字,对得起打击犯罪、维护人权的誓言,才对得起胸前的国徽。</p><p>  退一步讲,如果没有这种自觉,面对危险,及时打打110,组织群众退避,或者与犯罪分子周旋,巧妙化解,也不是什么罪过,这种行为虽不是“勇为”,但也是一种积极作为。但我们为什么积极倡议社会上见义勇为呢?因为,有了这些“英雄”,群众少了很多可能的危险和损失,社会多了一股正气和力量。</p><p>  面对犯罪分子,我们不追求都要有什么个人英雄主义;但面对群众百姓危险,我们必须鼓励多出几个英雄。为了正义挺身而出,对这样的人,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庆幸的是,当前对“见义勇为”行为已经给予相应重视与奖励,没有让英雄流血还流泪的悲剧重演,这是这个社会的进步!正让我们的社会朝着正义的方向不断发展。这种导向,应该引领我们这个缺钙的社会风气。</p><p>  可以这样说,如果我们都不能勇敢制止"不义之举",则我们便可能是"不义"本身的帮凶,也是在给自己制造了危机。作为人民公仆和人民检察官,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不管你管不管这一块。</p><p>  真正的勇士,“勇为”起来没有什么理由;相反,懦夫却可以用各种方式,想多种理由,刻意粉饰或掩饰自己的怯懦。这种怯懦就像潜伏在你我心性当中的"漏洞",只有不断竭力修补它,自我完善,刻苦修行到一定境界,才有个别“英雄”之举,大焕正义的光芒。</p><p>  所以说,见义勇为的人很难得,值得学习,值得尊重。结合到我们实际工作中,对内,当我们见到比现在的我更好的更优秀的人与事,我们有勇气面对自己的不足,去做出修补,日晋完美;对外,当我们见到有需要呈献我们的真善美或力量时,我们有足够的实力和自觉,勇敢去做,力求做好。</p><p>  正是基于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很睿智,抓住了要义。</p><p>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谢新星,大力宣传他的英雄事迹?正是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积极倡导和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引导和激励更多的人民群众投身见义勇为的崇高事业,让见义勇为精神在三湘大地上发扬光大,汇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湖南建设的强大正能量。</p><p>  为什么要号召全省广大检察干警深入学习谢新星见义勇为的崇高品质和英雄气概?学习他,就可以不断增强我们检察干警的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的过程中,向全社会传播更多的检察正能量。</p><p><br></p><p>  <font size="3">附: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font></p><p><font size="3">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font></p><p><font size="3">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font></p><p><font size="3">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font></p><p><font size="3">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font></p></div></div>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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