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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湖南醴陵立案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日期: 2018-06-20 浏览次数:     来源: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郭秀峰、郭琳
“不退定金就搬走智能马桶”只是买卖纠纷?
湖南醴陵:立案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吟丰 郭秀峰 郭琳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郭秀峰 郭琳)近日,在湖南省醴陵市经商的浙江人林某夫妇来到醴陵市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为民维权。

  事情还得从林某夫妇经营卫浴店遇到的一起合同纠纷说起。2017年10月31日,林某夫妇在店内接待了因装修准备订购卫浴产品的谢某。在经历看样、议价后,谢某主动提出签订合同并预付5000元定金。后林某派人到谢某准备装修的新房内量尺寸,经双方确认后向厂家下了订单。几天后,谢某却以定购的卫浴产品不适用于其卫生间为由要求退货,因厂家已进行定做,林某夫妇予以拒绝并适用定金规则扣了5000元定金。后经双方协商,林某夫妇同意退还4000元,仍遭到谢某拒绝。2017年12月17日,谢某组织人员到卫浴店闹事,经警方劝阻后方离开。次日,谢某又邀集其弟弟(另案处理)等5人强行到卫浴店内抱走一个进价为3.6万余元的智能进口马桶。林某多次索要后均未果,遂报警。

  醴陵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谢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后认为该案为买卖、债务纠纷,又于今年3月5日作撤案处理。眼见公安机关撤案,被强行抱走的智能马桶又要不回,维权无门的林某夫妇经向律师咨询,得知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便于3月26日来到醴陵市检察院申诉,请求进行立案监督。

  接到材料后,该院侦监科经过初步审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过细致缜密的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案情后,该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撤案不当,于4月2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侦查机关于次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谢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其强行抱走的智能马桶予以暂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张吟丰,通讯员:郭秀峰、郭琳)

  发稿链接地址: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0620/20180620_004/20180620_004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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