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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包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日期: 2018-06-25 来源: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孙拉拉
  【案情简介】20182月,刘某通过事前踩点,再网上制定了一块假玉石,并携带这块假玉石来到某玉石店,对店员说要买同假玉石同款的玉石,店员便拿了一刘某刘某又说还要看另一块;当店员转身取另一块时刘某将备好的假玉石迅速与柜台上的真玉石调包,之后,假借与店员商谈玉石价之机,借口说玉石价太高不买离去。

  【分歧意见】刘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了什么罪,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假换真的欺骗手段,由被害人主动交与刘某,从而骗取财物,故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认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1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信以为真,“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或持有的财产交付行为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这表明,在欺诈行为与交出财产之间,必须介入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而该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没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成立诈骗罪。

  2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产转移到自己手中而非法占有。该罪最明显的特征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发现的方法,违反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的意愿,将财物转移给自己。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先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使他人相信了某虚假事实陷入某种误解,但只要财物所有人未能自愿交出财物,或者是交出财物并非是处分该物,此时行为人为了得到财物,趁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注意而将财物拿走,应视为盗窃而非诈骗。

  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差异:盗窃罪中被害人当时并不知道财产被调换的事实,而诈骗罪中被害人是“自愿地”交付财产的,即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4、在本案中,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买玉石的事实,使店员自愿将玉石交给某,之后在店员不注意的情况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玉石玉石店的真玉石调换。某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达到了使被害人主动将财物交给自己的目的,但该欺骗行为是为实施盗窃行为所采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最终获取财物并不是靠欺骗手段完成的,而是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通过掉包手段,即秘密换取的手段完成的。某将被害人交付的财物拿走,是被害人不明知的,更不是被害人有意识自愿处分的结果,对获取财物起决定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因此,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综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该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编: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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