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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下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日期: 2018-06-25 来源: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孙拉拉

  【案情简介】2018年4月某日下午,甲某下班回家,见好友刘某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己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史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斗,甲某把史某看作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史某砸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本案中甲某构成假想防卫不存异议,但对于甲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虽然甲某将史某认为为不法侵害者而进行防卫,没有主观故意,但他应该对史某不是不法侵害者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故甲某构成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为在甲某反击时,突然冒出一人(史某)将其制止,此时甲某完全有理由认为史某与那3个流氓是一伙的,没有任何的预见能力,故应该认为甲某构成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2、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构成假想防卫是不满足条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3、对于此案,首先甲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史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甲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甲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史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甲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甲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综上所诉,甲某构成假想防卫,但应做意外事件处理,不负刑事责任。



责编: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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