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未依法被查封,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避免二次纠纷。2018年5月,资阳区检察院民行科在办理一起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保全手续不完备的现象。民行检察官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调取了相关案卷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原告依法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供了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财产小轿车一辆。法院及时受理并作出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相当于诉讼标的额的相应价值财产。通过仔细阅卷,却发现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小轿车并未办理查封手续,程序上存在瑕疵。为核实这一情况,检察官前往当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证实法院确实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担保财产小轿车的查封。针对该现象,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及时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立即补正,以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冻结了担保财产,并且对尚未审结的办理了财产保全的案件进行了排查,于近日将处理结果回复了检察机关。
检察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