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生态保护通告,村民捕捞螺蛳被查
2012年大通湖保护被列入湖南省十大环保工程之一,2013年列入国家水质良好湖泊保护项目。为保护大通湖的生态环境,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的通告》;大通湖水环境治理指挥部于2017年3月10日也发布了《关于禁止捕捞大通湖底栖动物的告示》,均明文规定禁止捕捞大通湖底栖动物,以还大通湖水体生态平衡。 2017年12月28日,南县籍村民何某驱车来到大通湖青树嘴片区水域,捕捞湖中的底栖动物螺蛳,被前来巡查的大通湖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何某在大通湖内捕捞螺蛳数量达到千余公斤,他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细心审查,检察提起公益诉讼履职公益保护
2018年4月24日,大通湖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进行反复审查,认为何某违反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罪。捕捞的螺蛳是湖泊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何某的行为破坏了大通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掌握更详实的情况,该院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多次调查案发水域地,走访当地群众。据了解,自从禁渔通告发布以后,大通湖区域的非法捕捞现象还是屡禁不止,附近不少村民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捕捞螺蛳、鱼虾等水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何某提起公益诉讼,对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现象,保护大通湖乃至南洞庭湖生物链的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对被告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主观过错等方面的侵权责任证据固定后,提出“被告人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780元”的诉讼主张。
修复生态,还一湖碧水于民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理由,对被告何某当庭发问,开展法制教育,将法理、事理、情理相融贯通,声情并茂,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这次开庭审理真的对我触动很大,作为本地人,为了一己私利破坏大湖水环境,我深感后悔。”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何某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资源的后果,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保证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大通湖区法院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678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该款已预交至大通湖区人民法院,用于生态恢复。
该案系益阳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诉讼目的是恢复生态,为公益破坏者敲响警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特别呼吁社会公众共同行动,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发展的同时为后代留住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