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服务民生促小康的成功实践
在长沙县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一直立足本职,扎实履行检察职能,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在加快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传递检察正能量,形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工作理念与机制,成功探索出一条服务民生促小康的路子。
一、将“民生检察”理念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改善与保障民生是全面小康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将”民生检察”的理念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服务民生来促进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1、在执法办案中排查社会稳定风险。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围绕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因素,坚持在自侦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受理控告或者申诉等办案关键环节中,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排查,尽最大可能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据统计,近三年来经过检察环节的社会稳定风险排查和有效应对,防止了20余次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2、在执法办案中着力化解民生难题。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厘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利益相关方的生计状况和民生问题,在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之内采取适当措施,尽力在办案中化解民生难题。特别把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为化解民生难题的重要手段,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后,因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特困刑事被害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在进行法律援助、精神救助的同时,为其提供适当的经济救助,及早消除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据统计,近三年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共对18名刑事被害人进行了经济救助。
3、在执行刑事政策中致力民生保护。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中强化民生理念。首先,积极实施刑事和解。坚持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指导执法办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夫妻、邻里纠纷引发的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组织刑事和解,近三年共对621人作出不捕决定,对276人作出不诉决定。其次,积极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台了《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规范》,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待期限届满时再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如对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6名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组织学校、当地政法部门及学生家长开展帮教,并根据考察期间他们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实际情况,在考察期满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他们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目前均已顺利完成学业并走上了工作岗位。再次,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在全省率先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试点工作,建立并实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强制辩护等制度,注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强化对民生利益的平等保护,妥善处理了征地拆迁中外嫁女土地承包权保护等系列民生纠纷。
4、利用检察建议书弥补民生制度漏洞。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作为弥补民生制度漏洞的重要举措,仅近三年就共制作涉及民生领域的检察建议书共计32份,在建立健全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开展的“检察进校园”活动中,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对治安状况和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确保了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在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的制度缺陷后,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章建制,促进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正是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近十多年来,长沙县没有发生一起危害民生民利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开辟办理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
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直接危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秩序,影响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公平推进。长沙人民县检察院开辟了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职能作用。
1、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近三年来共批捕1201件1816人,起诉1574件2468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严从快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积极参与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对吴远盛等非法制售腐竹案等案件依法快捕快诉,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从严从快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的涉农犯罪。近三年来共依法批准逮捕涉农犯罪85件102人,提起公诉112件137人,均予以快捕快诉处理,受到基层群众的好评。
2、专项治理危害民生民利的贪腐渎职犯罪。根据长沙县经济社会建设的特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征地拆迁、建设、环保、规划等领域,以查办各领域关键环节职务犯罪为切入点,联合其他职能部门,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及民生的贪腐渎职犯罪,通过专项治理,先后办理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0万余元。特别是县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人玩忽职守、受贿案,县畜牧水产局渔政监督站负责人滥用职权、受贿案,县测绘规划设计院负责人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等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的查处,维护了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确保了国家有关惠民政策的落实。
3、完善从快从重处理侵害民生民利案件的措施。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中坚持依法从快从重,严格程序。其一,从快处理。针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审查批捕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在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确保快捕;审查起诉部门集中力量,限时快诉,尽快办结提起公诉,形成对类似案件的威慑,增加群众的安全感。其二,从重处理。对于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在检察环节,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从重处理。坚决做到在审查批捕阶段不适用取保候审,在量刑建议中不适用缓刑的硬措施。其三,做好善后。危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对人民群众既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还可能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结完类似案件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让权益损失恢得到弥补,同时通过各种途径消除消极影响。
三、构建服务民生促小康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建立上下衔接、沟通顺畅、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服务机制,是检察机关服务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从服务民生、为民解难出发,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构建了服务民生促小康的常态工作机制,让群众真真切切得到了实惠。
1、搭建“三大平台”,建立服务民生的联系通道。一是搭建检民联系平台。在全县设立了23个镇(街道)检察联络室,由院党组任命副科级以上在编干部23人兼任各联络室主任,聘请各镇(街道)政法书记或纪检书记23人为兼职副主任,聘请村、社区村支部书记或治保主任313人为兼职联络员,并不断加大对联络室的投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督查和考评机制,目前,检察联络室已真正成为掌握社情民意的“信息港”、回应百姓诉求的“快车道”、保障群众利益的“维权站”。二是搭建检企联系平台。在经开区设立检察室,率先在全省建立企业检察联络员制度,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及其员工的民生权益保驾护航。三是搭建检校联系平台。建立校园联系点,积极在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参与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2、开展“一站式”服务,打造受理民生诉求的高效平台。2006年,该院就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行检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把控申、侦监、公诉、民行四个部门有机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对外服务窗口。日常工作由控申部门负责管理,每个工作日由上述部门各安排一位检察人员执勤,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业务受理、线索分流和接待来访。实行首办责任制,登记来访后当即进行分流、处理和答复,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效率,检务中心近三年共接待群众来访400余人次,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56件,申诉31件,均在首办环节妥善办理,及时答复。2008年,该院又推出“流动接访”制度,把检务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延伸到全县所有镇(街道),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检察长接待日为“流动接访”日,由值班检察长带领检务中心执勤人员到基层巡访,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热情地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化解基层矛盾,迄今为止已开展“流动接访”4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72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900余人次,解决各种矛盾纠纷50余件。
3、开展常态化走访,提升维护民生的能力。以开展检察人员“四走进”(走进乡镇、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村组)和“百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结合“一包双联”(领导包案、支部联村、干警联户)活动的开展,组织全院检察人员对案件当事人、上访户、拆迁户、刑释解教人员和弱势困难户进行走访,倾听群众心声,宣传法制知识,发放《走访联系卡》和《征求群众意见表》,收集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先后与北山镇30名困难职工结成帮扶“对子”,提供扶助资金和就业帮助,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项工作报告会,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检察联络员等方式,主动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相关听证制度,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和“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全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了民生案件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多项工作协作机制,形成了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合力。
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环境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主动融入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取得良好成效。
1、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关注民生领域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通过重点查办损害民生民利、破坏社会管理的职务犯罪,促进了民生领域管理水平的提升。在有效的法律监督下,长沙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公务人员严格规范履行职责,多年没有发生重大危害民生民利的责任事故。
2、营造了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服务企业发展这个重点,积极探索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办理涉及企业案件采取“三结合”工作方法,即依法打击与排忧解难相结合,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专题调研与检察建议相结合,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3、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力下沉的工作理念、常态化的“检察进基层”活动和涉检信访的关口前移机制,以及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对损害民生民利的不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威慑,促进了有关单位和部门严格规范管理,防止损害民生民利的犯罪发生。以案释法、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组织专题预防讲座、开展民生专项预防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知识得到了传播与普及。坚持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已连续15年实现涉检信访结案率100%、息访息诉率100%、赴省进京“零上访”的工作目标。
五、启示
长沙县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持续保持在全省领先的态势,离不开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其“民生检察”的工作理念与机制,调动了主体积极性,为长沙县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夯实了群众基础。长沙县人民察院服务民生促进小康的工作模式具有典型意义,给了我们如下启示:
1、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保障。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会有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从服务民生入手,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环境,肩负起检察机关服务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神圣职责,成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忠实践行者。
2、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民生民利的重要措施。人民群众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保障民生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积极性的需要。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对民生民利保护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法律手段,这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在监督法律正确实行中贯彻“民生检察”理念,在保民生中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县域公平公正的全面小康发展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3、创新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增强服务民生能力的有效途径。作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基层检察院,改革的空间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拓展,要增强服务民生能力,拓展服务空间,只有在工作机制的创新中挖掘潜力。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在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同时,结合长沙县的县域发展特征,坚持“民生检察”理念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优势,提高了服务民生、保障民权民利的能力,在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传递了巨大的检察正能量。